第一章 定名

本社社名定為新竹(市)西北扶輪社。(為國際扶輪社之會員社)

第二章 區域界限

本社區域界限如下:新竹市全市

第三章 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念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門職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四章 集會

第一條 1.本社按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星期舉行例會一次。 2.遇有緊急事故或正當原因時,理事會得將任何一周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其他地點舉行。 3.如遇法定假日,或因本社社長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病或災難影響整個區域時,理事會得取消該周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兩次以上停開例會。 *國際扶輪細則規定每一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之扶輪社均應採用此一規定之模範扶輪社章程。 第二條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舉行。

第五章 社員資格

第一條 一般資格 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二條 種類 本社有四類社員:現職、資深現職、退職及名譽社員。 第三條 現職社員 1、本社得選出具有下列資格者為現職社員:

(一)為公認正當之事業或專業之所有人、合夥人、主管或經理; (二)為任何公認正之事業或專業之擔任重要行政職位而有決定權者; (三)任何公認正當之事業或專業之分支機搆代表或當地代理人,且負行政責任者;且其本人在本社區域內積極從事於入社時職業分類所列入之事業或專業,而其事業地點或住所亦在本社區域以內者,或本社所在城市之共同區域內,或其緊鄰扶輪社之區域界限內,或在緊臨社區內但不是一現有扶輪社區域之一部份者。

2、除宗教、新聞事業與外交等類別及除本章第四條中所訂有關增額現職社員之條款外,每一事業或專業類別不得有一人以上之現職社員。

第四條 增額現職社員  

(a)本社之任何現職社員得推薦一位正積極從事於與推薦人職業分類相同之事業或專業之人士為增額現職社員,由本社選舉之。其職業分類應與推薦者相同。此等增額現職社員,除不得依本款之規定推薦增額現職社員外,皆與現職社員相同。

(b)經代表同一職業分類現職社員之同意,扶輪社得選舉 (一)曾經是扶輪社之現職社員者,及 (二)任何前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為該社增額現。但其積極從事職業活動之地點或居所必須在本社區域界限內,而其本人必須具有其他被選為扶輪社員之資格,而適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1)依本款上述(一)及(二)項之規定被選舉入社之增額現職社員,在每一職業分類,絕對不得各超過一名; (2)依本款第(一)項之規定被選舉入社之前扶輪社員,只限於其前一扶輪社社籍終止理由系因其停止在該扶輪社之區域界限內從事於其在該社所代表職業分類之事業或專業者; (3)依本款第(二)項受薦入社之任何社員,必須曾為一個或數個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至少4年,且其退出前一服務團是因為超過年齡限制或遷離該服務團之區域界限; (4)雖然此等增額現職社員在各方面都與現職社員相同,但無權依第四條(a)款推薦增額現職社員。

(c)如遇現職社員終止職業分類資格,或成為資深現職社員,或因其他任何喪失職業分類資格,增額現職社員或依第四條(a)款及(b)款選出之社員,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如果增額現職社員只有一位,該社員即自動成為現職社員暨該職業分類之持有人。 (二)如果增額現職社員有一位以上,扶輪社應選出一位作為現職社員暨該職業分類持有人。 (三)當增額現社員其中之一被依上述(b)款第(2)項規定選為現職社員時,其他任何增額現職社員之地位應維持不變。

第五條 資深現職社員

(a)本社之任何現職社員或退職社員曾為一社或數社現職社員及退職社員之年資,合乎下列條件者應自動且立刻成為資深現職社員: (一)曾為一社或數社社員有15以上之資歷者;或 (二)年滿60或以上且曾為一社或數社社員共有10年以上資歷者;或 (三)年滿65歲或以上且曾為一社或數社員總計有5年以上資歷者;或 (四)現任或前任國際扶輪職員

(b)1、資深現職員之權利、特權及義務,除下開事項外,皆與現職社員相同: (一)不得認為代表任何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且 (二)不得根據本章第四條(a)款之規定推薦增額現職社員。 2、本社對與資深現職社員現有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相同之合格人士,得准其加入為社員。

第六條  退職社員

(a)自積極之事業或專業生活退休,但依本社章程第五章第三條規定符合扶輪社社員其他資格之人士,包括曾持有一合之職務階層者,得被推薦為退職社員。退職社員除在本社曾為現職社員者外,仍應繳納入社費。

(b)凡現職社員非因個人因素之過失而喪失其職業分類者,得由本社理事會選為退職社員。

(c)退職社員之權利、特權及義務,除不得認為代表某一事業或專業之職業分類,不得改塗為資深現職社員(但依本章第五條(a)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且無權依第四條(a)款推薦增額現職社員外,其作皆與現職社員相同。

第七條 雙重社籍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任何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資深現職、或退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現職、資深現職、退職或名譽社員之身份。 第八條 名譽社員 1、凡成年人士服務有功對推行扶輪之理想曾有重大貢獻者,得被推選為本社名譽社員。 2、名譽社員免繳入社費及常年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當任何職位;且不代表職業分類,但可以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名譽社員除其本社外,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 第九條 宗教、新聞媒體以及外交人員每一宗教派門,每一報社或其他新聞媒體以及任何政府的外交人員,均可各有代表一人加入為現職社員,同列本章程明訂之同一種職業分類,惟代表者均需具備章程及細則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第十條 公職人員 1、不論系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公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居者不在此限。 2、凡現職社員當選或委派出任有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為現職社員,保持其當選或出任這前所代表之職業分類。 第十一條 國際扶輪雇員 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于在職期間,應保留其社籍。

第六章 職業分類

第一條 職業分類

(a)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或專業加以分類。

(b)本社每一現職社員之職業分類,應依其所隸屬的商號、公司或團體之主要業務且為一般所公認者為准,如系個人經之事業或專業者,其職業分類應依本人所辦主要且為一般公認的事業或專業者為准。

(c)修正: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修正或調整在籍社員之職業分類,惟應將此項修正或調整之提案,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二條 限 制

代表各類事業或專業之現職社員應以一人為限,但宗教、新聞媒介及外交官居這職業分類,可由一至數人代表;增額現職社員亦不在此限。

第七章 出 席

第一條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社員如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a)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

(一)出席另一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二)依本社之指示,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鄉村服務團、或者臨時鐵飯碗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或扶輪鄉村之例會;或

(三)出席下列會議之一: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研習會、理事會或社長代理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扶輪地區講習會、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常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四)在另一扶輪社例會例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此一會議而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五)但是倘若社員在國外旅行期間超過14天,則不受本款所述之時間限制,可以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外國扶輪社例會,而且每出席一次即視為出國期間缺席本社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六)出席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服務計畫。

(b)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他正:

(一)往返本條(a)款第(三)項之會議途中;或

(二)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或扶輪基金保管委員身份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三)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四)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五)在偏遠地方直接具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完全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六)受本社理事會指派從事於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七)在社員居住地國家誠實地從事長期外派工作,且經由社員之本社及被指名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期間出席被指名之扶輪社的例會,由上述扶輪社秘書向該社員本社證實出席,此類出席將列入該社員之出席積分。

第二條 補出席通知 如遇本章第一條(a)款第(二)項、第(三)項、或(b)款情形,祚 員本人必須將出席告知本社,始列為出席計算。如遇(a)款第(一)項及第(四)項情形,可由社員本人或所拜訪之扶輪社秘書通知已出席。

第三條 免出席

社員可免出席,如:

(a)1、因長期健康情況不佳或殘障,或在某一國家停留兩周以上,但該國並未有扶輪社,以致實際上不克出席例會,且理事會同意可免出席。 2、如遇因某國無扶輪社而必須缺席時,社員應在啟程前通知本社秘書,如無法事先通知,應從該國以書面通知。在同意准許缺席以前,理事會應確定其旅程將使其無法依本章第1條(a)款補出席。

(b)其為資深現職社員且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經理事會同意。

因上述(a)(一)及(二)兩款情況而缺席且已獲准者,於該期間之缺席不列入本社出席記錄。上述(b)類之社員于計算本社出席時不列入本社社員人數;其次,其出席或缺席亦不得用於計算出席人數。

第八章 理事及職員

第一條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選出之理事會。

第二條 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理事會對一切計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提訴之限 制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為受理 不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措施之提訴事件,理事會應成立一訴願委員會,遇有不服理事會之 決定得上訴於本社。此項上訴應在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中提出,經足法定人數之社員出席,由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表決同意,方得撤銷理事會之決定。惟該項上訴案須於開會前至少 5日由秘書通知各社員。

第三條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糾察一人,得依本社細則之規定由理事出任,或另選社員充任之。

第四條 1、 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除關於社長另有規定外,並應於當選後之7月1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這任期為准,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2、 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2年以內,但至少18個月以前選舉之。當選人應在正式就任社長這前一年中擔任理事及社長當選人。社長應于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准,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3、 每一職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現職(包括增額現職)社員、資深現職社員或退職社員。為使其更瞭解社長之職責,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議及地區講習 會,除非征得新任地區總監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征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

第九章 入社費及常年社費

本計之現職社員、資深現職社員、退職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內規定金額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但曾任本社現職社員之資深現職社員及退職社員無須再繳入社費。

第十章 社籍之維持

第一條 期間

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二條 社籍之終止

(a)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以下情況除外:

(一)凡現職社員非因個人之過失而喪失其職業分類者,得由本社理事會選為退職社員;

(二)如經本社理事之允許,對遷離本社區域界限之現職社員,得給予不超過一年期 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地扶輪社,如其仍積極從事同一職業分類之事業或專業並繼續履行其扶輪社員之出席及所有其他條件者;或

(三)如經本社理事會之允許,遷離本社區域界限之現職社員,得保留其社員資格, 但須仍積極從事同一職業分類之事業或專業並繼續履行其扶輪社員之了同席及所有其他條件者;或

(四)非因其本人責任而喪失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仍可保留其原職業分類,為使其能獲得其職業分類之新職業或瓣職業分類之職業,可給予不超過一年之特假,但須繼續遵守出席之義務及具備扶輪社員其他一切之資格條件,該社員在本社之社籍僅於特假完畢後終止。

(b)退職社員于重操原業或重任原職時,如其職業分類尚未處襪,其社籍自動成現職社員,如其職業分類已處補無缺,則仍為退職社員。

(c)名譽社員于當選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即自然終止其社籍,但經理事會之裁決仍得逐年連選連任。

第三條 恢復社籍 現職社員因上開第2條之規定終止其社籍時,得以同一職業分類或其他職業分類重新申請 入社。當選後無須再繳入社費。

第四條 終止社籍——不繳社費

1、社員逾規定期限30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 經通知後逾10日仍不繳納時,該社員之社籍即自然終止。 2、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於繳清其欠費後得申請複籍,理事會得斟酌情形予以核准,但 其原列職業分類如已另有社員充任時,則不准其複籍。

第五條 終止社籍——不出席例會

(a)本社除名譽社員外之每一社員,必須:

(1)在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本社百分之六十之例會;

(2)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出席本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以正當且充分之理由同意免出席,否則其社籍 即自動終止。如該社員為國際扶輪現任職員,該社員于任期屆滿之前可免出席例會。

(b)本社除名譽社員外之任何社員,如無正當且充分理由,且獲更好事會同意,連續4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其社籍自然終止。

第六條 因其他原因終止社籍

(a)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扶輪社社員資格時,理事會得如集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終止其社籍。

(b)理事會認為有充分理由終止某一社員之社籍時,得召開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表決,終止其社籍。

(c)上開(a)或(b)之任何一款,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10日予以書面通知該社員,俾其提出書面答覆,並且得列席理事會自行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近之通訊處。

(d)理事會決議終止社員之社籍時,秘書應于理事會通過此項決議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于通知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申訴,或依本章程第十四章之規定交付仲裁。如該社員決定申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申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申訴之書面通知後21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 5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但此一申訴決定在某一次例會考慮時,其出席人員應以本社社員為限。

(e)現職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各款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申訴限期未滿與申訴結果或促裁決定法未宣佈前,不得另選新社員處補其原列職業分類。

(f)如不提出申訴或不申請仲裁,理事會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如提出申訴,則本社之決議最後之決定。

第七條 退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八條 權益之放棄

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對本社之所有基金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十一章 社會、國家及國際問題

第一條

本社社員關懷社會、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故有關此等福利之一切公共問題,均得于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研討,以期增進社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示任何意見。

第二條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舉公職侯選人,並不得于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三條

(a)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本行動。

(b)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少量 直接訴之於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四條 宣揚扶輪的開始

1、在慶祝扶輪創立的特別周中,本社將特別宣揚扶輪的服務工作。每年自2月23日開始 的一周即所謂[世界瞭解及和平周]。 2、在此特定周,為宣揚扶輪過去的成就,本社應在社區內及全世界全力說辯理和平、瞭 解與親善的計畫。

第十二章 扶輪雜誌

第一條

本社未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國際扶輪細則規定,因此凡承諾加入為本社現職社 員、資深現職社員或退職社員者,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成為國際扶輪正式雜誌或國際 扶輪理事會對本社指定之扶輪地區雜誌之當然訂閱者。其訂閱以每6個月計,並在持有社 員資格期間,必須繼續訂閱,以至終止社員效最後訂閱期6個月屆滿為止。

第二條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 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辯事處。

十三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朱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 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社員不得諉稱未收閱章程及細 則之印刷物而推卸其應遵守之議務。

第十四章 仲 裁

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因社籍問題,或其他關於違反章程或細則之指 責,社員之除籍,或依前開各項規定未能滿意解決之問題而爭執發生時,應交付仲裁。由爭執雙方各指定一人為仲裁人,另由兩仲裁人合舉一人為公斷人。公斷人及仲裁人均限由扶輪社員中指定,促裁人之決定應視為最後決定,如仲裁人意見不一,則公斷人之決定應視為最後之決定,雙方均應遵從。

第十五章 細 則

本社得訂定不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以及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式規定)及本章程之 細則,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並得依礤規定隨時修改之。

第十六章 用詞解釋

本章程所用之男性代名詞或女性代名詞均涵蓋另一性別。

第十七章 修 改

第一條 時間

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4條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立法會議中以國際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 該細則的相同方式修改之。

第二條 提案者

除本章第4條另有規定外,本章程之修改,限由扶輪社、地區年會、英愛國際扶輪之審議會或其年會、國際扶輪立法會議或國際扶輪之理事會議提為之。

第三條 程式

1、所有修改本章程之提案,應於國際扶輪舉行立法會議扶輪年度之前一扶輪年度至遲6月30日前提交國際扶輪秘書處。 2、國際扶輪秘書長應于召開立法會議前一年至遲12月31日前將所有合規定提出這建議修改案之副本5份抄送每位總監,1份抄送所有立法會議成員,1份抄送任何索取該副本之扶輪社秘書。建議修改案也將透過扶輪環球資訊網對外公佈。所有建議制定案之摘要,不含其細節文字和程式手冊之增刪,將寄發每一扶輪社。 3、立法會議應對修改章程之提案,加以審議及修正,並決定採納或否決。

第四條

本章程第一章(定名)及第二章(區域界限),得於足法定出市人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過半數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雜應於會期前至少10日通知各社員,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得生效。如依照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重新考慮不撥讓或分享區域組織新社之決定時,依國際扶輪細則2.020.4項規定需三分之二社員出席投票同意始能維持原反對之決定。

新竹西北扶輪社細則修改條文


新社友入社費每人5仟元,應定期存款於銀行,不可應用於社務上,所得利息併入科技基金使用。

年度結餘款項,應有50%作為西北科技基金使用,另50%作為社內定期存款。
三、
社長當選人條件必須具有扶輪人之精神,出錢、出力、出席三要件。前三年均有歡喜捐款,出席率60%以上及在社內曾經擔任過秘書或四大服務中之一主委。
四、
擔任社長人選,以創社社友入社之優先順序為主,輪到非創社社友時,亦以社友入社之優先順序為主。

副社長由社長任命之,但以入社先後順序為主,社長缺席由副社長代理,負責社務推廣,副社長缺席,以年長之理事擔任之。

常年社費修正為五萬元,自西元2000年7月1日實施。每月一次聚餐及節慶擔任爐主之社友,不須輪流負擔費用。
七、2002.4起社長提名規定新增細則
基本上由社長提名委員會,依社友入 社之先後順序為主,如被提名人因故無法適任時,將視同放棄並不得延後,並依序列入(老社友)之行列。此時委員會將依入社先後徵求未曾提任社長之(老社 友)同意遴選之,若仍無法適任者,將由下一位社友遞補之,依此類推。
八、新社友入社修改詳則
新社友入社介紹人應於事前先將欲介紹來賓其基本資料提交理監事會作初步審核,並應於社務通訊中公佈之,以利於全體社友對來賓之初認識。其次再由介紹人帶領來賓參加本社例會兩次(期間來賓必須再作更進一步之自我介紹,以利於相互了解)待第三次例會時(此次例會,來賓不參加)再由全體社友表決,已確定是否讓當事者繼續當來賓,進而成為本社正式社友。

新竹西北扶輪社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定名為新竹西北扶輪社國際科技基金會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Foundation,Rotary Club of HsinChu NorthWest)簡稱新竹西北國際扶輪基金會。
第二條    宗旨
獎勵國內外博士、研究生及學者或相關機構從事國際學術研 究活動,以提高新竹地區學術研究地位,促進科學城之早日實現,或增進新竹與國際間友誼並彰顯本社支持新竹地區人文社會或自然  科學發展之努力。
第三條    組職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社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際主委兼任之,執行祕書兼召集委員一人,由國際扶輪基金主委兼任之,司庫由本社司庫兼任之,當然委員由秘書、社會主委兼任之,委員若干人,徵求社員自願擔任之。
第四條    任務
1.訂定及修改本委員會組織章程及施行辦法。
2.辦理籌募基金相關事宜:如樂捐、義賣、組織西北國際扶輪基金籌募演講團等。
3.管理基金及審核基金受贈人選。
4.其他。
第五條    會議
1.定期會議:
(1)年度開始七、八月間召開,徵求基金受贈對象,擬定募集基金金額目標。
(2)十一月扶輪基金月,審核基金受贈人選。
2.臨時會議:
視情況需要由召集委員通知各委員召開。
3.會議之決議須委員人數一半以上(含)出席,出席委員一半以上(含)同意。
第六條    基金來源
1.會員繳納,每人 每年1000元。
2.贊助金。
3.樂捐、義賣、演講團募款所得。
4.入社費之利息。
5.其他:如前一年度社費餘額。
第七條    基金應用
1.本基金施行辦法,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理監事會備查。
2.本基金應專戶立帳。儲存於公立銀行,存簿印鑑分別留存。
3.本基金會委員任期一年:由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止,委員改組時,應隨即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九條
本章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西北國際扶輪基金施行辦法

第一條     基金受贈對象
1.個人:如博士班研究生、副研究員及副教授以上之研究人員或學者等。
2.團體。
3.學術機構。
4.以上三類對象從事國際學術研究相關活動,可提昇本社國際形象,拓展鄰邦友誼者皆可申請。
第二條    基金受贈標準
1.本基金受贈額以兩萬元為一單位,最多可贈與十個單位。
2.每年度受贈額度視申請活動大小及募款總額而定。
第三條    申請日期
1.每年度七、八月初,召開委員會一次設定基金年度主題(或目標) ,聘請與目標領域相同專家為評審顧問團(3至5人) ,並公開接受申請。
2.十月底為申請截止日期。
第四條    申請條件
1.無不良記錄及任何妨礙扶輪名譽之言行者。
2.申請書、研究計劃書或相關文件。註:申請人得註明申請研究計劃無獲得過相關獎助金。
3.扶輪社員二人以上推薦。
4.相片。
5.其他。
第五條    審核及給付辦法
1.每年度十一月評審顧問團審核,召開委員會議,審核基金 受贈後選人,並擇期公告。
2.每年度一月請基金受贈人親自前往本社社慶地點領取贈與基金,受贈人於受贈儀式或特刊中報告心得、感想及成就事蹟。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姓別、年齡、出生年月日、通訊住址,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相片、學經歷、是否領取相關獎助金,數目多少,申請人簽名,推薦扶輪社員簽名等。)